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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文件
江服网管字〔202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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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为了规范学校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有效地实现全校信息系统软 硬件资源的有机整合和共享,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工信部的有关管理办 法及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职责
第一条 学校设立信息系统建设规划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预算安排及项目审批、过程监督与验收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包括: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各领域工作中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及支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硬件设备,微信、微博、贴吧等新媒体应用系统,数字资源,大宗电脑及周边设备 (总金额超过 10 万元)等。
第二条 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由学校根据信息系统建设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经费预算列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挂靠单位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由信息系统建设规划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学校各单位每年申报财务预算之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信息系统建设计划及预算上报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汇总全校信息系统建设年度计划及预算并报信息系统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条 信息系统项目实施前应向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小组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 (附件一) 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实施计划报告,上报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并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方能实施。申请立项建设的信息系统项目必须属于当年信息系统建设计划范畴,不属于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未经允许建设的项目,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不予验收,建设费用不予核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不予网络环境实施支持及 信息系统的托管,由此所引起的无法与其它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等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责。如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但因业务需要必须建设的项目需向领导小组单独报批后方项立项建设。
第四条 信息系统建设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颁布学校的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负责对项目的申请、立项、检查、评估验收,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技术支持。
第五条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以便各类信息系统间能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同时控制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延长信息系统的生命周期。
第六条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报告中必须明确项目的实施方案、所涉及软硬件系统、经费预算、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实施小组成员,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实施小组成员的组成参见本办法第三章。
第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规范,接受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管理和评估,项目施工结束后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符合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要求的方可验收,凡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项目责令承建方按期整改,直到达到标准方能通过验收,学校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规范标准参见本办法第四章。
第八条 通过验收合格的信息系统项目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应作为学校的公共信息资源接入学校公共数据平台,实现学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同时按照信息的产生源落实好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权限管理,保证信息更新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有关的技术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表、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合同、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验收报告等)应按学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统一要求报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归档。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第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校园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计算机软硬件更新变化迅速,所以必须对其规划设计、选购和使用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统一管理。
第二条 各单位购买系统软硬件 (如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网络 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 应选择市场的主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满足网络建设的接入标准。
第三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将统筹建设面向全校师生的公共基础应用系统,包括公共数据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信息门户等。
第四条 为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进一步延长软硬 件设备的使用寿命,原则上所有信息系统的服务器及相关硬件设备必须托管至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由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统一对硬件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根据信息系统使用部门的需要可开放远程服务。
第五条 在校园基础建设工作中应统一考虑强弱电的规划和相关布线,设计图纸应经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后交由第三方公司施工,工程完工后需提交布线图和测试报告,经现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后方给予开通使用。
第三章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人员组成
第一条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人员是指参与学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实施、管理的所有人员,为了保证学校信息系统建设的顺利推进,必须规范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队伍的管理。
第二条 学校信息系统项目的总体建设规划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由信息系统建设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各业务部门的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由各单位负责制定,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三条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由该项目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和指导。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由信息系统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指定,一般由具体业务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的组长原则上由信息系统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指定。
第四条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由该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小组成员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技术骨干和业务部门系统管理员组成。与学校公共数据平台紧密相关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技术骨干承担,具体业务部门管理员在其指导下展开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业务部门的管理员必须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能力。在信息系统建设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管理员有足够的参与时间,在业务管理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时,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有权建议业务部门更换管理人员。
第六条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实施完毕通过验收后,业务部门和网 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信息系统托管手续,所建设的信息系统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具体的托管规定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系统管理过程中,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将定期组织针对业务管理员的分项考核,并把考核结果提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的管理
第一条 信息是校园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资源,为了高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学校信息标准和编码规则的编制和修改。
第二条 信息的编制要符合统一管理原则,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编制代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协调编制之间的冲突,有权责令编制冲突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制定、完善和发布信息共享和交换的标准。
第三条 信息编制要符合唯一性原则,如:学号和工号是所有学生(包括学校各层次学生)和教职员工(在职、兼职员工) 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四条 各类编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在编制代码过程中均需遵照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所有的编制均需到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进行备案,代码编制完成后不得自行更改,如确需变更编码规则,应事先与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系,在征得信息化工作办公 室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修改。统一编制完成后的代码将作为规范增补进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
第五条 信息编制要符合使用性原则,即各单位在使用涉及个人的基本信息时,应直接向具体编制单位索取相应代码;各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应将学号、工号均设置为只读,所有个人信息均应以 学号或工号作为主索引字段。
第六条 信息编制要符合共享性原则。在代码统一编制完成后,在已开发的管理信息系统中,若所采用的信息编码规则与统一编制后 的信息编码规则不一致,则应使用相应技术将原编码和学校标准信息 编码进行映射处理;新开发的管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学校标准信息编码规则。
第七条 学校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上编码标准原则,凡不符合以上原则建设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相关的信息标准和编码以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实时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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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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