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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服网管〔2021〕05 号-江西服装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

西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文件

江服网管字〔2021〕05号




江西服装学院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




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校师生网络与信息安全意识,促进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发展,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网络和所承载的所有信息系统,以及利用校园网络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各类网络应用软件。

第三条 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由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执行,各分院、部、处、中心成立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并设专职或兼职网络信息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各部门网络信息安全小组组成情况报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

登记备案。


第二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 江西服装学院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连入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五条 凡使用校园网络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组织的网络安全检查。

第六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有义务及时向所属部门和网络与信息化 管理中心汇报网络违法犯罪或不健康的、有害的信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 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 教唆犯罪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十) 非法买卖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物品; 

(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信息网络或者使用校园网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 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 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破坏校园网信息网络运行环境、设备设施;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六) 利用校园网信息网络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 息;

(七) 擅自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收集、使用、提供、买卖学校公 共数据和他人专有信息;

(八)其他危害校园网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九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及所有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和方法传递、泄露国家或学校秘密信息。

第十条 我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第三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网络主节点及二级节点单位必须保证节点网络设备 24 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电源及有关设备。

第十三条 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 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需向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因校园网整体规划调整,需对网络线路进行改造施工时,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设立路由、代理服务、地址转换和动态地址分配等干扰网络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自行或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性攻击。

第十七条 严禁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 IP 地址或他人网络账号,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网络活动。

第十八条 一经发现毁损或破坏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活动,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依法交由相关国家机关,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网络运行管理造成危害的,由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 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服装学院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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