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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服 装 学 院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文件
江服网管字〔2020〕08号
江西服装学院通信运营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校园内通信运营商的统一规范管理,更好的为师生 提供网络通信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运营商在校内建设互联网接入线路和部署无线接入设备,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在与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确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任何运营商校内通信业务行为,需经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同意,涉及施工工程需与校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及资产处协调相关事宜,并订立相关协议 (或合同) 。
第四条 需使用学校网络设备间的,需在场地租赁协议签订前征得学校同意,并按学校流程签订相关租赁协议。
第五条 任何运营商校内通信运维服务行为均需报学校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校内实施。未经批准,任何运营商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网络及通信设施。
(二)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和地下通信网络管道。
(三)出借或出租场地、空间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及设备。
(五)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 。
(六)在校内进行与校园网络相冲突的施工行为。
(七)影响学校信息化整体部署的行为。
(八)进入校内楼栋内的运维行为。
第六条 任何运营商校内通信施工行为,避免通讯基础设施与校园网基础设施产生资源冲突,避免重复建设或浪费。必须向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提交网络设计方案、拓扑图、综合布线配线表、设备配置手册、室外光缆路由方案等。
第七条 校园内所有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运营商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审核后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学校有权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八条 为了保障运营商通信线路的可识别性,运营商应在通信线路、中继设备、终端设备等的适当位置,标明功能、用途、管理方及其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任何运营商业务的开展必须合规经营,不得出现侵害学生及老师利益的违规行为。
第十条 任何运营商与学校间的联络人需向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报备,如出现更换联系人需第一时间通知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任何运营商通信基站在运行过程中,运营商必须做好 用电安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因基站运行引起的事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允许在学校内私自架设或建设运营商有线网络或无线网络,学校学校将对相关设施进行拆除。
第十三条 合作运营商与学校应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工作24小时联系机制,在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发生时,合作运营商须配合学校开展 好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舆情监控、重大敏感事件的实时监控,做好停断网及用户行为追踪、溯源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授权,运营商营业厅不得使用与学校名称或与学校业务名称相近的名义开展营销活动,不得开展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十五条 运营商营业厅校内宣传活动,应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说明具体的宣传形式。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悖于校园管理要求的活动,不得私下联系教职工或学生进行商业宣传或招揽客户。
第十六条 运营商营业厅应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诋毁、贬损、攻击竞争对手,禁止开展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运营商营业厅校内学生通信服务定价,应及时向学校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报备并张贴在营业厅内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 对于违犯以上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运营 商营业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校内相关业务的运营,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江西服装学院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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